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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二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军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军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二初字第401号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大道102号(富瑞花园院内)。法定代表人:吴舟雄,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金山,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肖建平,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许军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军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和县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邹艳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栩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