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执字第2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宝英与被执行人张俊毅、熊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宝英,张俊毅,熊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2198-1号申请执行人周宝英,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俊毅,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熊瑞,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周宝英与被执行人张俊毅、熊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61693元及利息、财产保全费368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建发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熊瑞名下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50-1号海峡商务运营中心6号楼905在建房产。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张俊毅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西林西里二里25号701室房产。本院执行期间,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俊毅名下厦门市明示通石化有限公司65%股权及闽D×××××机动车。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21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