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海民初字第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秦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0906号原告秦某,居民。被告董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起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祥书 记 员 陆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