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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秦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0906号原告秦某,居民。被告董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起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祥书 记 员  陆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