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肖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肖XX,女。被告吴XX,男。原告肖XX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