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光亚与於习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亚,於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523-1号申请执行人杨光亚。被执行人於习祥。申请执行人杨光亚与被执行人於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於习祥应偿还原告杨光亚借款20000元及利息35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於习祥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光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光亚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於习祥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光亚款20000元及利息3500元。如申请执行人於习祥发现被执行人杨光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