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二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奎琼与王建美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奎琼,王建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345号原告:郑奎琼,男,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王建美,男,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奎琼诉被告王建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奎琼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