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琴,王复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300号申请人李琴,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柯昌成,系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复芬,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琴与被申请人王复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复芬所有的渝XXXX**号车予以查封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设置抵押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以前向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承办庭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