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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民小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领群与被告杜玉庆、段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领群,杜玉庆,段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小字第8号原告张领群,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俊生,鹤壁市鹤山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杜玉庆,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被告段现刚,男,1981年3月2日出生,郑州铁路局汤鹤支线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领群与被告杜玉庆、段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领群请求被告杜玉庆、段现刚偿还借款10000元,并依约定支付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领群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杜玉庆、段现刚,无法核实案件真实性,不利于保护原、被告双方的权益,应裁定驳回原告张领群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领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张领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红民审 判 员  王新刚人民陪审员  和红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