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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与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飞达投资有限公司,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润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飞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法定代表人王晓霞,总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法定代表人郭桂滋,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法定代表人郭慧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润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法定代表人XX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郭慧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飞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润生淀粉有限公司、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润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济商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