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91年4月1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无执字第00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