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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2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