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20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