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马传义与钱郁秀、胡传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传义,钱郁秀,胡传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保字第408号申请人:马传义,男。被申请人:钱郁秀,女。被申请人:胡传四,男。申请人马传义因与被申请人钱郁秀、胡传四追偿权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及股票账户各XXXXX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钱郁秀在股票账户内的XXXXXX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胡传四在银行的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三、对申请人马传义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淮河西路与磬云路交叉口香林.丽景湾24#楼09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