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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培喜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湖新村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湖新村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351号原告张培喜,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湖新村支行,住所地安阳市彰德路南段圣达购物广场。负责人刘晓莹,职务副行长。原告张培喜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湖新村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喜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湖新村支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培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培喜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汪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