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贤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讷刑初字第3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住黑龙江省讷河市。2015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讷检公诉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光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A339KQ号奇瑞牌轿车,沿讷河市南二道街由东向西行驶,驶至讷河市教育局家属楼附近处,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2mg/100ml。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出判处王某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A339KQ号奇瑞牌轿车,沿讷河市南二道街由东向西行驶,驶至讷河市教育局家属楼附近处,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2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3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肇事车辆(照片),证实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外观状况;(二)书证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血样进行提取的事实。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王某某有驾驶资格。(三)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1808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31201518080001号检材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2mg/100ml。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王某某素无前科劣迹,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故依法从轻判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宏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为伟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据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