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韩学兰与齐延海、郭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兰,齐延海,郭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346-1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兰。被申请执行人齐延海。被申请执行人郭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学兰于2015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3.60365万元,未执行标的3.6036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