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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永满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满,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张永满。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世纪大道235号桐乡世贸中心*幢。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被告: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卢小丰。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永满诉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张永满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于依法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啸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小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