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字第1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雷与孙荣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孙荣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180-1号申请执行人王雷。被执行人孙荣会。王雷诉孙荣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雷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孙荣会给付236734元、案件受理费2426的义务,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到被执行人孙荣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雷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39160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荣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雷发现被执行人孙荣会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