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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731号原告陈某,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年满4岁。2012年我在外打工回来后发现被告已经变心,为此我们经常吵架生气。2013年,被告再次因为小事和我吵架后离家出走并至今不归。我曾经多次去被告娘家找寻但其和家人就是连面也不让我见,现在我们已经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了,我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在2010年9月13日在平桥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育有一女取名陈青岚,2010年11月24日出生。婚后由于脾气性格的原因,双方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13年11月左右,被告在又一次与原告发生争执以后便离家外出,并至今未归。这期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也未相互联系。庭审中,原告个人陈述双方现无个人及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其亲属与被告的网络信息联络截屏,在此截屏内容中,被告明示不再回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平昌关乡刘集村委会证明、网络信息截屏件、公告样报在卷予以了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应当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能够稳定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组成。在本案中,被告无故外出下落不明时间长达2年之久,并至今音信全无,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据此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由于被告现仍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故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用。另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其他纠纷,可待被告出现后另案予以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婚生女儿陈青岚由原告抚养,被告周某某自2015年12月份开始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甘承斌人民陪审员  陈生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红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