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突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突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1984年05月08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82年0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突泉县。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某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乙履行了(2015)突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马丰审判员 张强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