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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与宁德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宁德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27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金惠敏,负责人。被执行人宁德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国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2015)榕仲裁字第0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询了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2015)榕仲裁字第08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