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执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冯欢迎与李小荣、熊小宁、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冯欢迎,李小荣,熊小宁,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171-1号申请人执行人冯欢迎,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荣,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熊小宁,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法定代表人李小荣,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华阴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冯欢迎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2055,80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冯欢迎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华阴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宁代理审判员 王泉华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