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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信同富与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同富,高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信同富。被执行人高春霞。本院在执行信同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执字第25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孙振江执 行 员  张 慧执 行 员  孙即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