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信同富与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同富,高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信同富。被执行人高春霞。本院在执行信同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执字第25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孙振江执 行 员 张 慧执 行 员 孙即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