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冰波与程景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冰波,程景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吴冰波,男,生于1988年9月16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程景朋,男,生于1981年5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吴冰波与程景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景朋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邓法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