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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冰波与程景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冰波,程景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吴冰波,男,生于1988年9月16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程景朋,男,生于1981年5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吴冰波与程景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景朋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邓法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