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在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不久双方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1日生长女取名刘亚慧,现随被告共同生活,于2013年9月27日生次女取名刘亚丽,现随原告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投,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次女刘亚丽随原告共同生活,婚生长女刘亚慧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三、原告对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予以放弃,归被告所有。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