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瑞江、林奕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瑞江,林奕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委托代理人:刘裕型,该公司月城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潮金,该公司月城支行职员。被告:林瑞江,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林奕光,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瑞江、林奕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潮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瑞江、林奕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林瑞江因购废品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80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借款期限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双方约定月利率10.62‰。为此原、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林奕光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名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被告林瑞江在取得借款后未归还利息,至今尚欠原告本金80000元及利息。被告林奕光为上述借款作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林瑞江立即归还原告贷款80000元及该笔借款自2014年1月24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借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林奕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林瑞江没有答辩。被告林奕光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被告林瑞江于2014年1月24日向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0000元,双方签订了农信保借字(2014)第10020149900720363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被告林瑞江向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80000元用于购废品(还旧借新);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贷款月利率为10.62‰;还款方式:利随本清;被告林奕光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原订利率加息30%计收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林瑞江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查,2014年1月1日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以上事实,有被告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广东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粤银监复(2014)25号文件和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瑞江、林奕光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确认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被告林瑞江借款后,没有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林奕光作为上述借款的保证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该社的债权债务由原告继承,故原告请求被告林瑞江付还借款本息、被告林奕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证据充分,理由充足,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瑞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80000元及该贷款利息(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0.62‰计付,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林奕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1元,由被告林瑞江、林奕光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扬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郑洁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