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民终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嘉升贸易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嘉升贸易有限公司,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1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嘉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城中街。法定代表人胡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朝银,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双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飞,四川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攀枝花嘉升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铧凌钒钛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属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攀枝花嘉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上诉人攀枝花嘉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兴品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潘雪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