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杨七只、杨保运等与高用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七只,杨保运,高用香,刘国顺,刘吉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365号原告杨七只,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杨保运,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高用香,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刘国顺,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刘吉峰,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七只、杨保运与被告高用香、刘国顺、刘吉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七只、杨保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七只、杨保运撤回对被告高用香、刘国顺、刘吉峰的起诉。案件审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杨七只、杨保运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