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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马彪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036号原告马X,X,XXX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欣庆,局长。委托代理人段海超。委托代理人吴强。第三人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振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连阳。委托代理人宋金海。原告马X认为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拒绝履行为其办理退休核准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8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北京铁路局基本养老保险按属地原则移交北京市管理。在移交前,就原告的退休申请,北京铁路局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此后,原告以其退休无效为由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予以处理。2010年,北京铁路局、市人社局依据相关政策对原告反映之事予以处理。因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原告又向相关部门反映。2015年,原告以被告未依法履行退休审批职责为由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因北京铁路局、市人社局针对原告反映1998年退休无效问题所做处理系依据相关政策而进行的,并非市人社局依法对原告重新进行退休核准的行为,故因此引发的类似本案原告起诉市人社局不履行退休审批职责的纠纷,非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马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涛审 判 员  李建秋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