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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海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海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法定代表人史优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狄青,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海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海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安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海船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255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732.5元。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通过内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机器、设备等现难以确认和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苏锦玲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