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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新与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李新(曾用名李星),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荣,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与被告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新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申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淑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