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新与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李新(曾用名李星),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荣,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与被告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新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申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淑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