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4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夏成善、谢森峰、夏梦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夏成善,谢森峰,夏梦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4180号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新城区)商聚路1号中茵龙湖国际家苑1号。负责人李士和,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慢,该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钊,该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夏成善。被告谢森峰。被告夏梦阳。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皇冠物业徐州公司)诉被告夏成善、谢森峰、夏梦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冠物业徐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慢、张钊、被告夏成善、谢森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梦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皇冠物业徐州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中茵龙湖国际家苑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是该小区13#-2-1103室业主。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2元/月/平方米,从第二年起第一季度交纳全年的物业服务费。被告夏成善、谢森峰、夏梦阳拖欠我公司2014年的物业费,其应支付所欠物业费30%的违约金。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纳。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107.52元、违约金932.26元。被告夏成善、谢森峰辩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是开发商强迫我们签的,合同约定物业费应每年进行公示,原告始终未公示;原告不应收取停车费,且收取费用的用途我们不知道;小区没有幼儿园、会所;每单元两部电梯,只有1部正常运行;小区报警设施和应急灯瘫痪,原告未进行及时维修;我们装修房屋时只能使用原告指定的沙子、水泥;新城区周围小区的物业费标准是0.85-0.95元/月/平方米,原告收取物业费的标准过高;2014年7月原告承诺的很多问题至今都没有实现;我家上房时原告承诺协助开发商解决业主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但是地下室渗水、屋面漏雨等问题都没有解决;小区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人身安全无法保障;雨季来临之前原告应该及时疏通下水管道,去年雨季小区内积水严重,倒灌地下室;小区规划中设有东门,现在没有东门给小区业主出入���成不便;小区配置的是600多个车位,现在只有400多个车位,地下室车位未开放。上述有的问题媒体及小区业主论坛都有过反映或报道。被告夏梦阳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原告皇冠物业徐州公司(乙方)和被告谢森峰(丙方)签订中茵龙湖国际家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中茵龙湖国际家苑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丙方接甲方的入住通知书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结入住手续;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2元/月/平方米,会所及别墅3.50元/月/平方米,装修垃圾清运费1元/平方米,装修违约预置金2000元/户,装修管理服务费200元/户,停车场车位使用费地面停车场100元/月/个,地下停车场160元/月/个;业主应于房屋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并经甲方通知实施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在办理手续时交纳一年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入住手续的,其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由丙方仍从入住通知之日起全额交纳给乙方;从第二年起,第一季度交纳当年全年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已办理交房但长期未入住的,按国家关于空置房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丙方未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根据规定收取未交费用千分之七的违约金,本协议所涉及的物业服务费为预收的方式;甲方在房屋保修期内有义务及时整改乙、丙方报来的物业质量问题、工程遗留问题及施工缺陷;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甲方与丙方的购房合同及质保书规定,丙方专有部位工程质量问题、缺陷、质保期内的由甲方负责,质保期过期后由丙方负责;乙方承诺按照附件内容向丙方和甲方提供物业服务;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和本协议向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向丙方提供装修管理服务;如丙方委托乙方对其专有部位进行承接验收的,乙方可以协助丙方进行承接查验,丙方专有部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缺陷,乙方只能够协助丙方对问题进行统计和向甲方报送,最终结果取决于甲、丙双方;承接查验专有物业,承接查验后丙方需向甲方及时提出物业的质量和工程遗留问题及缺陷;质保期间,丙方应及时将工程质量问题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质保期过后,专有物业的维修、更换、改造等事项由丙方负责,丙方于装修前应仔细检查房屋并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工程遗留问题,甲方不承担丙方装修后应装修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丙方应及时向乙方预交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用,由于丙方未按时预交代收代缴水电费,乙方可停止向丙方提供未交费用所���联的服务直至丙方足额交纳费用;乙方负责物业公共部位的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房屋建筑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共部位道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沟渠、池、井等物业管理区域市政设施和房屋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供电线路、煤气线路、路灯、电话、有线电视天线、网络等市政配套设备设施按有关规定处理;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等;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安全防范、维持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交通和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管理;物业维修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档��资料的保管;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合同三方当事人还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代收费用和其它有偿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3年7月18日,徐州市云龙区房产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科对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了登记备案,合同起止日2009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30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原告皇冠物业徐州公司即开始为本市云龙区中茵龙湖国际家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夏成善、谢森峰、夏梦阳系中茵龙湖国际家苑13#-2-1103室房屋共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129.48平方米,其尚欠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9.48平方米×2元/月/平方米×12个月≈3108元。另查明,原告皇冠物业徐州公司在为中茵龙湖国际家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未能按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中物协(2004)1号《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二级项目内容与标准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基本要求方面原告未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房屋管理方面对单元门、楼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未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方面对共用设施设备未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不齐全;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方面未能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保洁服务方面小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未及时进行疏通,雨、污水井每季度未进行检查并及时清掏等。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是指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2013年1月25日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原告皇冠物业徐州公司和被告谢森峰签订的中茵龙湖国际家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劳动报酬,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业主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皇冠物业徐州公司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资质,为三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三被告也应当及时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被告夏成善、谢森峰辩称原告的物业费收费标准过高,经审查,原告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未超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已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原告皇冠物业徐州公司在为中茵龙湖国际家苑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能按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中物协(2004)1号《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二级项目内容与标准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为积极推进在本市居民小区开展创建幸福家园活动,原告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应当积极改善物业服务质量,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努力打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城市人居环境,本着��障物业公司正常运转、促进服务质量提升、同时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本案物业服务费应作相应调整。又因三被告未入住使用物业,依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确定三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的物业费为3108元×90%×70%≈1960元。由于原告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其无权要求三被告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成善、谢森峰、夏梦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物业服务费用1960��。二、驳回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要求被告夏成善、谢森峰、夏梦阳支付违约金932.26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10元,被告夏成善、谢森峰、夏梦阳负担1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夏成善、谢森峰、夏梦阳应负担的15元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