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一终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胡文才与王文礼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文才,王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文才,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礼,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上诉人胡文才因与被上诉人王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但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文才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胡文才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玮审判员 钱跟东审判员 杨似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愿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