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法民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史宏梅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宏梅,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法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史宏梅,女,汉族,1970年8月5日生,无业,现住通榆县。被告:张勇,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生,无业,现住通榆县。原告史宏梅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2015年11月10日由审判员刘伟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宏梅、被告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勇于2014年10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人民币64400元整。约定到期还款日为2015年4月10日,月利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偿还借款本金644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起诉事实存在,同意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勇于2014年9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整,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3月25日,月利率2%,现剩余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5日开始计算至还款完毕止)未付;2014年10月10日被告张勇在原告处借款本金人民币53400元整,约定到期还款日为2015年4月10日,月利率2%。2015年3月13日,被告张勇偿还原告史宏梅3000元;2015年5月30日,被告张勇偿还原告史宏梅2000元,此笔借款现剩余本金53400元及利息(至2015年5月30日此笔贷款利息剩余3188元未付以及从2015年5月30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完毕止)未付。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综上,被告张勇在原告处借款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三条,判决如下:被告张勇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史宏梅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9月25日开始计算至还款完毕止)。被告张勇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史宏梅借款本金53400元及利息(利息为3188元及按照月利率2%从2015年5月30日开始计算至还款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被告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