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庐江县富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敬香物业合同纠纷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465号本院在执行庐江县富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敬香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敬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敬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