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任某某,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任某某,费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291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和顺镇。被告任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白市驿镇。被告费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任某某、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舟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