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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韩行凤与董秀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行凤,董秀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7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行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秀辉。再审申请人韩行凤因与被申请人董秀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行凤申请再审称: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只有一个审判员到庭审理,拿到判决时才发现还有其他两个人。审理内容偏离上诉理由和争议事实,判决驳回的理由不成立。对韩行凤的诉讼请求置若罔闻,确定案由存在错误。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存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改判只返还本金。韩行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本院认为:韩行凤与董秀辉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0000元,月利息14000元。合同签订后,董秀辉扣除两个月利息以及看房费、抵押费,实际给付韩行凤321375元。韩行凤额外还支付一个月利息14000元。一审判决按照董秀辉实际给付韩行凤的借款数额确认返还借款本金数额及计算利息正确。韩行凤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董秀辉给付了4%的利息,后又请求董秀辉返还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因该请求无法律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韩行凤提出的因存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只判令返还本金的上诉理由,因未能对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未予支持亦无不当。二审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韩行凤提出的公证费问题,因公证的申请人和委托人均载明为韩行凤,故其要求董秀辉承担公证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韩行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行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梦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