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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宁树良与张朝川、刘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树良,张朝川,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宁树良。被执行人张朝川。被执行人刘芳。宁树良与张朝川、刘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7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朝川、刘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树良向本院申��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朝川、刘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宁树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朝川、刘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树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郭双武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习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