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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贾广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广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刑执字第189号罪犯贾广辉(化名李刚强、军伟),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犯诈骗罪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漯郾刑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贾广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2013年5月31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广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贾广辉有下列犯罪事实:2012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贾广辉伙同他人先后11次分别与受害人搭讪,自称是民政干部,能为受害人办低保为由,取得信任后找各种借口共骗取受害人60700元。案发后,贾广辉家属与同案犯家属退赔受害人60700元,取得受害人谅解。原审认定贾广辉为累犯。原审判决的罚金60000元贾广辉未缴纳。罪犯贾广辉在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罪犯分别于2014年5月被记功一次、2015年3月被记功一次、2015年8月被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干警鉴定证明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广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广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晓雯审 判 员  程显博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