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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双洋电子有限公司、俞敏杰职务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双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无锡市双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联合路10号3号楼三层东侧。法定代表人:俞敏杰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无锡市双洋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浙江衢州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双洋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票面金额150000元、票据号码为10300052/2158031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双洋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 强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代理审判员  许 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甘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