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双洋电子有限公司、俞敏杰职务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双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无锡市双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联合路10号3号楼三层东侧。法定代表人:俞敏杰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无锡市双洋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浙江衢州星月神电动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双洋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票面金额150000元、票据号码为10300052/2158031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双洋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 强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代理审判员 许 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甘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