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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郇保龙、董莉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郇保龙,董莉丽,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恩明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王文东,张红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玉芳。被告郇保龙。被告董莉丽。被告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公路4728号。法定代表人赵玉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卫忠,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恩明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恩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1932室。法定代表人王亚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解卫忠,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东。被告张红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郇保龙、董莉丽、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恩明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王文东、张红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3元,减半收取5031.50元,财产保全费3652元,均由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鞠艺涛审判员  郭 祥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娄华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