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孙某,男,1993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梁某,女,22岁,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原告孙某诉被告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