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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00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伟 与李俊峰民 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李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00396-3号申请人张伟,男。被执行人李俊峰,男。张伟与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李俊峰偿还张伟借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李俊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伟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俊峰向法院交纳10000元,本院已给申请人张伟兑付,申请人对利息部分表示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勇审 判 员  王世武代理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小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