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炜诉被告吴永强、周胜管、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炜,吴永强,周胜管,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李炜,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永强,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胜管,男,48岁,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柴煜。委托代理人:张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炜诉被告吴永强、周胜管、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李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李炜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腊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