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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邵景志与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景志,刘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5761号原告邵景志,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邵景云,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花,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景志诉被告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景志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景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景志负担。审判员  杨立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