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模具费用1558000元(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下同)及利息121926.4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10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即2015年11月21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59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97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58715.4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啟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