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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翠兰与吕乾龙、宋倩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兰,吕乾龙,宋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1098号申请人张翠兰。被执行人吕乾龙,获嘉县。被执行人宋倩倩。关于张翠兰申请执行吕乾龙、宋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所依据的(2015)获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获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