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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行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初字第003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36614-2。负责人谭晓东,该支行行长。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黄桷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400-0。法定代表人杨蕤华,该分局局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诉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 可审 判 员  李昌斌人民陪审员  罗德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