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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会峰与被告张二雪、范艾地、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峰,张二雪,范艾地,张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651号原告刘会峰。被告张二雪。被告范艾地,系张二雪之妻。被告张国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峰与被告张二雪、范艾地、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会峰负担。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王会平审判员  罗建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