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会峰与被告张二雪、范艾地、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峰,张二雪,范艾地,张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651号原告刘会峰。被告张二雪。被告范艾地,系张二雪之妻。被告张国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峰与被告张二雪、范艾地、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会峰负担。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王会平审判员 罗建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