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宇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宇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宇阳,1971年1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樟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傅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