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新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金凤、黄彦侠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招静担任法庭记录,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黄某某起诉称:2012年我通过朋友左寿华介绍,卖给王某某大鲵296斤,每斤700元,计币207000元,王某某承诺一个月内付清鱼款。之后我多次催要,他于2012年9月29日给予我出具了欠条。之后我多次与杨某某等人找他要款无果,我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他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2年9月29日王某某出具的207000元欠据;2、杨某某的证言。。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经本院庭审质证,合议庭对原告黄某某提交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了评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原告通过朋友左寿华介绍,卖给被告王某某大鲵296斤,每斤700元,计币207000元,王某某承诺一个月内付清鱼款。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9月29日给原告出具了207000元欠条。之后原告多次与杨某某等人找被告要款无果,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真有效,且已履行,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货款207000元。如果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5.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新华人民陪审员 罗金凤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招 静 搜索“”